国家发改委发布《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26号),2025年1月1日实施,原《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29号)同时废止。
《办法》增加对评标专家专业知识、实践经验、电子化评标技能、年龄条件等方面基本要求,明确专家入库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
明确国家实行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标专家库共享技术标准,推广远程异地评标等评标组织形式。
组建评标专家库应有满足异地抽取、随机抽取评标专家需要的必要条件。
强化终身追责,明确评标专家对评标行为终身负责,不因退休或者与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解除聘任关系等免予追责。(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 暂行办法》
存在四种情形的代理机构列为当年重点检查对象:
1、已开展政府采购业务,未按照要求进行名录登记的;
2、检查前一年开展的政府采购业务被投诉举报且查证属实达到三次以上的;
3、检查前三年因政府采购执业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4、存在重大违法违规线索的。
对代理机构名录登记信息应当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下列违法违规行为:
1、登记的机构、人员信息不真实;
2、在自有场所组织评审工作的,不具备必要的评审场地和录音录像等监控设备设施;
3、专职从业人员不足5人。
对采购文件应当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下列违法违规行为:
一是采购需求指向、限定或指定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等;
二是以限定供应商注册地、要求供应商在当地设立分支机构等方式阻碍外地供应商进入本地市场;
三是以供应商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经营年限、从业人员等不合理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歧视待遇;
四是以供应商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等不合理条件对外资企业实行差别歧视待遇;
五是未落实和执行绿色发展、中小企业、科技创新、乡村振兴等政府采购政策;
六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中的强制性规定。(财政部)
财政部
《关于在相关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开展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试点工作的通知》
自2025年2月1日起,将在北京、天津、上海、福建、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试点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主要措施有以下两点:
1、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
合理设定最高限价、合理分类分包、鼓励引入全生命周期成本、加强信息化建设项目等管理。
2、强化政府采购异常低价审查
《通知》规定,出现以下四类异常低价情形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启动审查程序,要求相关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对投标(响应)价格作出解释。
(一)投标(响应)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50%的,即投标(响应)报价<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50%;
(二)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次低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50%的,即投标(响应)报价<通过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次低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50%;
(三)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的,即投标(响应)报价<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
(四)其他评审委员会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情形。
需注意的是,该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主要是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说明、材料。
此外,如出现上述异常低价情形,评审委员会未根据采购文件规定作出处理的,试点地区财政部门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追究评审专家的法律责任。
(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
《招标投标电子文件归档规范》